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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12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旨:
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將規範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事項之規定,由要
點提昇位階訂定職權命令,是否妥適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擬將規範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事項之規定,由要點提昇位階
          訂定職權命令,是否妥適疑義乙案,類似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一日以法律字第○九一○○○六七一七號函復  貴會在案,本件請依參
          酌本部上開函復意旨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法字第○九一○○一四三六八號函
              。
          二  檢附如主旨所揭函影本一份供參。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分機二○九
              四。

附    件:法務部函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律字第○九一○○○六七一七號
主    旨:關於  貴會訂定發布職權命令性質之相關規則或辦法,事涉行政程序法之
          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勞法字第○九一○○○六八八○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依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職權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
              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
              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必要,業經本部研
              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另本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增訂公布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過渡條款,在於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
              行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
              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又該條所稱之「命
              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
              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 規範內容涉
              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均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
              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
              代之,以符實際需求 (本部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六
              九一號函參照) 。
          三  本件  貴會來函所述「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等如其內容係規範給
              付行政事項,而其補助金額有限,並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
              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
              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故如原已訂有行政規則,似無須改以職權命令
              方式訂之。至於規範內容是否屬給付行政事項及有無涉及法律保留事
              項,請本於職權依上所述就其規範內容個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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