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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67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065、1069 條
旨: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
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認領非婚生子女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等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1  年 4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31259 號書函。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
              認領;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及第 106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規定,以
              意思表示為之或有撫育之事實為已足,從而生父不必以訴請求之。生
              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生
              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本部 100
              年 3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00006994 號函參照)。次按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3  項第 1  款所定「婚、喪、生育及
              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性質上屬於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本部 100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00019746 號書函參照)。是以,本件來函所詢公
              務人員認領非婚生子女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等疑義,請參酌上開說
              明,依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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