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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060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3 條
旨:
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面積未達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所定
門檻,如對公益造成危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規定,本於職權廢止核准其經營之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主    旨:業經核准經營之加油站,其設站基地部分因故被徵收,原核准經營之行政
          處分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2  月 10 日能油字第 0980001159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
              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稽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國家行政機能之有效運作,維護公益及法之安
              定性,如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恆保持其
              效力。至所謂「其他事由」,例如當事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之情形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最新版,第 320  頁;本部
              95  年 1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40049588 號函意旨參照)。次按本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
              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將該
              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所謂「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
              政處分之基礎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蔡茂寅、李
              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2007  年版,第
              313 頁參照)。本件所詢業經核准之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
              面積不符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構成要件乙案,如不廢止該核
              准經營之行政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主管機關自得依本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本於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至該等情形與本法
              第 110  條第 3  項所定「其他事由」無涉,併予指明。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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