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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7004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7、8 條
旨: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資料交換,所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事宜,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
              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6  條所明定。
          三、查本部職司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毒品危害防制之業務職掌,而籌建
              「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係為有效推動國家
              毒品政策所包含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策略,每一項策略推動均
              屬毒品犯罪之預防並維持社會秩序。從而本部為建置該系統所為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係基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
              事務),依本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屬對個人資料之合法蒐集或
              電腦處理。
          四、貴署前於 97 年 5  月 19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復本部
              ,認為就提供全民健保資料庫中個案就業單位(即投保單位)之資料
              ,將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工作權、人格權有受侵害或遭歧視之虞,且
              是否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有密切關聯性,似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不合乙節;惟查本部建置「
              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已如前述,旨在於推動毒品
              犯罪之防治,而對毒癮者之協助、輔導更是防治工作中重要之環節。
              是以,透過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資料之個案就業資料,將有助於瞭解
              毒癮者之就業穩定性,藉由防制中心分級管理,優先篩選應主動介入
              輔導就業之對象,以強化追蹤及輔導,降低再犯率;且由防制中心所
              提供對毒癮者之追蹤輔導,將能對無力投保者提供輔導資源,以協助
              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輔導完
              成投保手續,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故貴署就保有之上
              開資料提供,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符合本法第 8  條第 4  款「
              增進公共利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事由,應屬個人資料之合法利用,
              且符合本法第 6  條之「必要範圍」。又本部就該個人資料之蒐集及
              利用,依上述說明,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保護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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