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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260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9 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4 條
旨:
勞工保險對於紓困貸款債務,若符合債務清理條例者,自能依此而為清理
債務之動作,但其仍需依法申報此債權,其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資格不符
該條例者,其屬司法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為處理原則
          程序清理其債務時,保險人應如何確保勞工保險基金債權相關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6  月 16 日勞保 1  字第 0970070570 號函
          二、旨揭案情,業經本部轉準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7  月 11 日秘台廳民
              二字第 0970013400 號函復,略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債
              務人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自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
              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紓困貸款保險人仍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之
              必要,以免發生失權效果在案(諒達)。三、至於另詢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有逾期未清償貸款本息者,保險人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或民法第 129  條規定,對即將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案件辦理中斷
              時效事宜乙節:
          (一)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依該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之紓困貸款未償案件,此類案件之消滅時效,依該條例
                第 34 條規定,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二)至非屬得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逾期未償案件,查此類追償事
                件,似與健保局對逾期未償還全民健保紓困基金貸款追償事件之性
                質相類似,而關於健保紓困貸款追償事件,前經最高行政法院暨所
                屬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 9  日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討論,認
                屬行政私法行為,應以民事事件之程序處理,檢附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5 則討論資料供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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