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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76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民法 第 982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草案)規範申請結婚登記應
查驗之證件、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均涉及對外發生規範人民申
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建議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
其他法規中,又戶籍法施行細則與 96.05.23 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
不符之規定,應儘速修正
          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2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301471  號函。
          二、本草案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
              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惟草案第 5  點規定申請結婚登記應查
              驗之證件、第 6  點規定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涉及對外發
              生規範人民申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似不應於
              本草案中規定,建議貴部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規中規定。
          三、本草案係為配合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97  年 5  月 23 日
              生效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而訂定(草案第 1  點),例如草案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
              」,係配合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惟戶籍法施
              行細則第 13 條第 6  款但書規定:「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
              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與民法及本草案之規
              定不符,建議貴部儘速修正該細則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矯正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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