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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7002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7、9 條
旨: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
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
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正    本:關於台端函詢行政機關裁量權於建築法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台端 96 年 3  月 22 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
              授權之目的,且須依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
              情形一併注意,否則即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此觀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自明。故授予行政機關裁量
              權之目的即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
              照個案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
              輕重失衡之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簡字第 1022 號判決參
              照)。至本件所詢建築法第 91 條適用疑義乙案,請逕洽詢主管機關
              內政部意見。                                                
正    本:李○○君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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