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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461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彙編(99年10月版)第 167-1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旨:
關於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否逕行查調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疑義

主    旨:關於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否逕行查調其建物所有權狀疑義乙案,本
          部謹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表示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1 月 28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716224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
              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所詢
              ,如來函所附台北縣政府函所稱「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為政府資
              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本於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參照)規定,來函機關自得向上開系統保有機關查調建物登記謄本,
              斯時與個人資料之保護無涉,即無該法之適用。惟如所查調之資料,
              包含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者
              ,因上開系統建置之特定目的在於「土地行政」(參照「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第 003  項),則來函所述,擬查調該等
              資料,以協助民眾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應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至其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 8  條第 2  款「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
              用者」或同條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
              利用之情形,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
              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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