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734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260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121、126 條
旨:
關於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
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相對人有不服者,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主    旨:關於  貴辦公室函詢是否曾經發生廢止或撤銷受益行政處分及其作業辦法
          或補償辦法為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辦公室 96 年 7  月 4  日經談字第 0960498087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
              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
              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至
              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如有發生「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
              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或「其他為防止
              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
              一部廢止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
              予合理之補償,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因撤銷或廢
              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
              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又上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
              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
              亦同(同法第 121  條第 2  項,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準此,行政機關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否補償受益人及其
              補償之範圍與金額等事項,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本部並無訂定一
              般性之作業辦法或補償辦法。                                  
正    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