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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18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旨: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財政部函詢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
          名義乙案,因涉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事屬  貴管,爰請
            貴秘書長惠示卓見,俾憑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6 年 5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817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
              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
              之執行名義(第 1  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
              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 3  項)。」又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
              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第 1  項)。執行程序,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第 2  項)。債務人對第一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
              名義有異議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第 3  項)」另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故上開行政
              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似有疑義,爰惠請提供意見憑辦。  
          三、檢附財政部前開函影本乙份。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財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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