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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11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所謂「行政機關」,應以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
4 項標準認定,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
編組單位,即非上述所稱之行政機關

主    旨:關於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之組織屬性,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總隊 95 年 10 月 24 日空勤行字第 0950005185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
              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
              行文」等 4  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 年 11 月 7  日(74)台組
              一字第 081  號書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有關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下稱本籌備處)之組
              織屬性乙節,按  貴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空中消防隊之
              組織以法律定之。惟查本籌備處整併於  貴總隊前,係依「內政部消
              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運作,尚未依法設置,且依該
              暫行組織章程第 10 條規定:「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成立
              時裁撤。」準此,本籌備處應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編組單
              位,尚非依法設置之行政機關。另查「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既
              未曾依法設置,自無與本籌備處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問題,併此指明
              。
正    本: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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