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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171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旨:
關於都市更新程序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貴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程序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95 年 4  月 7  日基律字第 9503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
              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準此,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
              ;至於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
              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
              為適用範圍。次按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
              」者,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
              力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其判斷標準,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之不同,
              依其委託事項之性質而定,未可一概而論。
          三、本件有關都市更新程序是否適用本法第 16 條規定乙節,查都市更新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
              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
              更新事業;……。」上開規定所稱「委託」者,其性質是否屬於本法
              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委託,因涉事實判斷,宜由該法主管機
              關視具體委託內容並參照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本部未便表示
              意見。
正    本:○○法律事務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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