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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088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5、96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1 條
旨: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疑義
主  旨:關於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是否應受司法院釋字第 97 號解
          釋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  日院臺規移字第 0950009290 號移
              文單辦理。
          二、按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5 條
              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
              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復規定書面行政處分
              之應記載事項,使處分相對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外,亦可明瞭如不
              服該行政處分時之救濟途徑。而處分書在本法施行前原無一定之刑式
              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書(最高行政法院 4
              6 年判字第 66 號判例、90  年度判字第 256  號判決參照)。但處
              分書即屬公文書自應有公文程式條例之適用,以處分為內容之公文書
              其製作或記載與公文程式條例不符者,若其瑕疵重大致無法辨識其有
       「表示處分之意思」,固不生處分之效力,若僅屬輕微瑕疵,則於效
       力並無影響(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357
              -358  頁參照)。來函所述情況宜視具體個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
              斷之。
正  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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