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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258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32 期 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檔案法 第 1、2 條
旨: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
定提出申請疑義
主    旨: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
          定提出申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警署督字第○九三○○九九九九八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
              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一項)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項) 」其所稱「檔案」,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
              規定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又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復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
              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準此,行政資訊所涵蓋之範圍較行政機關之檔案為廣,檔案為行
              政資訊之一部分。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之規定競合時,前者為
              法規命令,後者屬法律位階,自應優先適用。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
              之行政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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