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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700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94 期 41-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76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
理結果教示救濟期間及受理機關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
          理結果教示救濟期間及受理機關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工程訴字第○九一○○四二○四九○號
              函。
          二  主旨所揭疑義,首須釐清之問題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
              第二項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其法律
              性質如何?是否為行政處分?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關於廠商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其
              法律性質如何?是否為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  案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討論,關於問題一
              部分,計有「非屬行政處分說」及「宜視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說」
              等二種見解。多數見解認非屬行政處分。以上會議討論情形及結論,
              提供  貴會作為未來處理此類爭議案件及研擬妥適因應措施參考。至
              於有關問題二部分,本次會議暫不予處理。惟如仍認確有需要,可另
              提供相關詳細、完整資料,賜函俾憑辦理。
          四  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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