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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0900473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6、142 條
旨: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經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受裁判者
之補償範圍時,可否與申請人協議補償範圍及數額而予以補償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辦理補償案件,經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受裁判者之補償範圍時,
          可否與申請人協議補償範圍及數額而予以補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依貴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九○) 基修法甲字第一一五七八號函辦理
              。
          二  次按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
              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其
              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
              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
              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所代替之行政
              處分,並不排除授益處分,惟於具體個案,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締
              結,否則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契約無效之原因。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
              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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