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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202502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 條
行政罰法 第 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28 條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1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126000118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
                1.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
                  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
                  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
                  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是以,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之
                  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
                  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本部 100  年 9  月 7  日法
                  律字第 1000020263 號書函及 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
                  000029712 號函參照)。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
                  規定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限
                  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
                  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同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
                  定之。」
                2.草案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廢止其使用許可」、草案第 6
                  條第 1  項序文規定之「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草案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廢止原使用許可」,究屬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抑或裁罰性不利處分?首應釐清。如
                  為前者且未涉及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其以自治規則定之
                  ,則尚無不可;如為前者但涉及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依地
                  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如為後者
                  ,依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僅自治條例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且「撤銷或廢止」亦非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其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違;則上開撤銷
                  處分究屬何者,宜請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並依前開說明
                  意旨審認之。
          (二)草案第 6  條:
                1.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已生效之「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溯
                  及既往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已生效「合法處分」使其效力
                  往後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17  至第 126  條參照)。
                2.本條第 1  項序文規定使用場地有本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惟查,本條第 1  項各款之情
                  形,似為事後使用場地時,違反相關規定而生廢止該許可使用之
                  事由,則本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是否有得「撤銷」之事由?建
                  請釐清。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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