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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102515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政府函報訂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並廢止「臺
南市行政規則準則」,報請備查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南市政府函報訂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並廢止「臺南市行政
          規則準則」,報請備查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18 日台內民字第 1110128082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臺南市政府訂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部分:
                1.本準則第 3  條:參酌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及臺南市法規標
                  準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
                  規定之「法規命令」,是否修正為「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建
                  請再酌。
                2.本準則第 6  條:參酌本條說明三所載「……,如其性質能確定
                  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得
                  』明定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然本條第 4  項規定「……,其涉及對外做成行政處分行為者
                  ,『應』明定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則有下列疑義待
                  釐清:
               (1)本條第 4  項規定是否一定不會有以「臺南市政府」為主管機
                    關之情形?如為否定,則本條第 4  項規定建請修正為「……
                    ,『得』明定主管機關為『本府或』本府所屬……」。
               (2)本條第 4  項規定之「所屬機關」,是否應限於「所屬一級機
                    關」?建請釐清。
                3.本準則第 14 條:參酌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11 條序文規
                  定,本條第 2  項規定之「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
                  定外」,是否需修正為「除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
                  條例』另有規定外」?建請再酌。
                4.本準則第 28 條:參酌本準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及已廢止之
                  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第 6  條規定,本條第 1  項規定之「每項
                  第一行空『一』字」,是否為「每項第一行空『二』字」之誤繕
                  ?建請釐清。
          (二)臺南市政府廢止「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部分:本部無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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