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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12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
          回復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7  月 28 日內授警字第 109012868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
                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政府資訊公
                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9  條規定甚明。是政資法第 9  條對於政
                府資訊之申請主體,並無「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限制;同法第
                18  條雖規定屬於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或不予提
                供政府資訊。惟政府資訊之申請主體(政資法第 9  條)與政府機
                關審核是否提供政府資訊之實體要件(政資法第 18 條),實屬不
                同層次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經查,旨揭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將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申請主體
                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無牴觸政資法第 9  條規定之虞
                。又苗栗縣警察局 109  年 7  月 16 日苗警保字第 1090029001
                號函說明二、(二)、2 所述,核屬政府機關審核是否提供政府資
                訊之實體要件,逕以此為由限制申請主體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容有將不同層次二事混淆之疑慮,建請釐清再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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