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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702504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
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
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主    旨:有關「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草案)」
          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  月 19 日內授營綜字第 1070801079 號開會通知
              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就行政機關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委任」及「委託」規定,說明如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
                之 1  第 1  項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發展,部落應設
                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次
                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
                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本法
                所定之「委任」,係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委任「下級」機關
                行使,因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本法下級機
                關受上級機關「委任」之要件未合。復按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
                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
                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所稱「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
                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本部 90 年 9  月 5
                日(90)法律字第 029709 號函參照),不同行政主體(公法人)
                間之權限移轉,則不屬本法所定之「權限委託」。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
                或個人辦理。」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是與本法所定「行政
                委託」之要件亦不相符。
          (二)就行政機關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委辦」規
                定,說明如下: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
                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
                行責任之事項。」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為公法人,惟其法律性質
                為何,是否認定與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相當或性質相似,抑或係屬公
                法上之「身分團體」(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3  條第 2
                款立法說明參照),從而與屬「區域團體」之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不
                同?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並由貴部本於地方制
                度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行政機關移轉權限予部落公法人,是否得
                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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