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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702502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30 條
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8、30
條等規定,法務部就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主    旨: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7  年 1  月 8  日標準三字第 1075000140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2  條:
                依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
                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
                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查行政院於 106  年 11 月 2  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第 99 條
                之 14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
                列規定:……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其立法說明略以「考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
                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
                132 條之 1,於第 1  項第 5  款定明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
                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依草案 99 條之 14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申請核准、許可及
                同意外,原則上係禁止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
                人機飛航活動,而本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轄區地表高度
                400 呎以下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集會』、『活動場所』從事遙
                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其與上開民用航空法草案規範意旨似有扞格
                ,則上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完成立法程序,依上開地
                制法規定,恐生牴觸法律而無效之問題,故本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建請再酌。
          (二)辦法第 4  條:
                依地制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
                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查本條第 2  項規定,於
                苗栗縣轄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對該活
                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第 3  項並規範應投保之範圍及最低金額
                ,因其屬創設及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以自治規則定
                之,恐有牴觸上開地制法規定之虞。
          (三)辦法第 5  條:
                本條第 1  項規定「遙控無人機飛航應於本府許可之範圍及時段內
                為之」,惟該許可之範圍及時段為何?是否由苗栗縣政府另行公告
                ?建請釐清定明。
          (四)辦法第 6  條:
                本條序文建議修正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
                定:」,俾使文義完整。
正    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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