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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16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自治條例修正內容,如屬罰則相關條文修正,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應由應由權責機關核定後再行公布

主    旨:關於「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修正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9  月 19 日農授漁字第 105132840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
                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後發布……。」所謂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依據行政
                院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之「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
                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第 1  點第 1  款規定,應會商本部,且依
                同點第 2  款所引用之內政部 91 年 6  月 5  日台內民字第 091
                0066134 號令所示,核定後之自治條例,其後再為修正時,如其修
                正屬罰則相關之條文,包括處罰要件、處罰態樣及處罰效果等均屬
                之,應由權責機關核定後再行公布。
          (二)查旨揭自治條例第 10 條之修正,將兼營娛樂漁業魚筏之最高限載
                人數,從不得超過 30 人修正為 45 人。因自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或魚筏,不得有「搭載乘客
                超過核定限載人數」之行為,違反者依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
                定有處罰,故旨揭自治條例第 10 條有關最高限載人數之規定,自
                與處罰要件相關,從而旨揭自治條例第 10 條之修正,屬罰則相關
                條文之修正,依上開說明,應由行政院核定後再行公布。
          (三)又本部對於旨揭自治條例第 10 條之修正無意見,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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