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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15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 條
旨: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
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
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主    旨:有關「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4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5081228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3 條:本條第 1  款所定之「吸毒」,建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用語修正為「施用毒品」。
          (二)草案第 14 條:本條第 7  款之「禁止」似為誤植,建請刪除「禁
                止」之文字,以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三)草案第 14 條之 1:
                1.依本條第 2  項規定及說明三內容,違反草案第 14 條第 8  款
                  或第 9  款規定者,因另有環保法規予以規範,管理機關應報請
                  環保機關以違反環保法規處理。惟查違反草案第 14 條第 2  款
                  規定實亦有中央環保法規可資處罰(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7  款及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是以本條第 2
                  項建請增列草案第 14 條第 2  款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本條第 1
                  項規定。
                2.本條第 2  項所定之「違反第 14 條『第 8、9 款』規定者」,
                  文字建議修正為「違反第 14 條『第 8  款或第 9  款』規定者
                  」,俾符法制體例。
          (四)現行條文第 15 條:
                1.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
                  ,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
                  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行政罰法第 4  條參照),且處罰規定應
                  予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參照),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
                  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2.查本條未明定準用之條文,是否指綠地、廣場、兒童遊樂(戲)
                  場之管理,均準用本自治條例之全部規定?建請釐明。如為肯定
                  ,因本次修正增訂草案第 14 條之 1  之罰則規定,則本條有關
                  準用之規定即不符上述有關罰則規定不宜準用之法制體例,爰建
                  請納入本次修正之範疇。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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