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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00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消防法 第 37、6 條
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
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
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主    旨:有關屏東縣政府訂定之「屏東縣大型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草案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內政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內授消字第 1040095531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法律案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
                輕者;罪責較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
                參照行政院法規會 2011 年 12 月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第 460  頁)。惟查,本草案似未依上開體例規定,建請檢視修
                正。
          (二)逐條意見:
                1.草案第 3  條:本條第 1  款規定「大型場所:指發生事件後有
                  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本府公告之場所。」,惟說明二「第 1
                  項第 1  款大型場所為建築法第 98 第所稱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
                  建築物且經本府公告之場所。」,又按建築法第 98 條規定「特
                  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則上開建築法規定並未如本條第 1  款之內容,是本款規定與
                  說明未符,因事涉第 13 條之裁罰,先請釐清修正。
                2.草案第 9  條:本條「得連續處罰」之規定,建請依現行法制體
                  例修正為「得按次處罰」。
                3.草案第 13 條:
               (1)本條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 8  條所為之『檢查』,
                    處...」 ,惟草案第 8  條除規定檢查外,尚得詢問相關人員
                    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則於相關人員違反時並無罰則規定,理
                    由何在?建請釐清。
               (2)本條處罰「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之行為,其中部
                    分情形似亦屬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檢查之處罰,則因草案第
                    13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其罰
                    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所定新臺幣 3  千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建請貴部本
                    於地方制度法及消防法主管機關之權責衡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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