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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102115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所謂「撤銷或廢
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
解釋空間,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處理

主    旨:關於「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究屬「行
          政管制措施」或「行政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5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10022903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有關「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
              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之事由,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行政罰」乙節,本部 101  年 1
              月 3  日法制字第 10102100190  號函雖曾表示屬行政罰在案,惟再
              經考量並徵詢學者專家意見後,認為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有權許可,
              卻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之處罰種類之限制,不得於自
              治條例中訂定「廢止」許可之處罰,恐無法達到行政管理之目的。故
              本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除依本部
              上開函之解釋外,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
              釋空間,仍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為之
              。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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