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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法一字第 1996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該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計算方式應
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為始日;
末日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項)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第二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
          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第三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
          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
          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四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
          日。(第五項)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
          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
          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本部七十九年八
          月二十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四四三五五四號函釋:「公務員服務法
          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
          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
          限。』準此,公務員奉派職務後,除程期外,應於派令生效之日起一個月
          內就職,惟如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係在該派令生效日後者,一個月期間之
          計算,應自當事人接奉派令之日起算,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公務員服
          務法對於期間之計算方法尚無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實施後,期日及期間
          之計算應適用該法。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之計算方
          式應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之生效日期為
          始日。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
          法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
          亦同。又無論公務人員當事人及權責機關均應遵照上開規定辦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銓敘部民國 97 年 9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097297442
  3 號令,與本令意旨不合部分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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