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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 10018298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3 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
旨:
如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興建農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仍應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農舍起造人應有農業
生產之事實,且係為便利農事工作所需

主    旨:有關  台端函詢申請興建農舍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100  年 11 月未具日期文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按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次按本條例第 3  條第 3
              款規定,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合先敘明。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本案梁○○○君與梁○○君二人既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惟仍應符合說明二規定之意旨,即
              農舍起造人應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係為便利農事工作所需。
正    本:王○○君
副    本:本局農村建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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