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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 水保企字第 09118462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8 卷 18 期 11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旨: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之被徵收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
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主    旨: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之被徵收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
          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特此公告。
依    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業已領迄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
              用地之徵收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之所有權人及任何人等,未經本局同
              意不得進入使用該土地、土地改良物或收取農林漁牧作物及任何孳息
              ,如有違反,將依法移送法辦。
          二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紀錄園區內溪流及堰塞湖水深危險
              ,禁止從事釣魚、毒魚、電魚及其他任何水上活動,以策安全。
          三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徵收
              、撥用範圍如附件範圍圖。

相關圖表: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徵收、撥用範圍.PDF
     圖二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硒檢測方法-連續式氫硼化鈉還原原子吸收光譜法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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