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8 卷 18 期 111-112 頁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之被徵收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 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主 旨: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之被徵收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 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特此公告。 依 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業已領迄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 用地之徵收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之所有權人及任何人等,未經本局同 意不得進入使用該土地、土地改良物或收取農林漁牧作物及任何孳息 ,如有違反,將依法移送法辦。 二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紀錄園區內溪流及堰塞湖水深危險 ,禁止從事釣魚、毒魚、電魚及其他任何水上活動,以策安全。 三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徵收 、撥用範圍如附件範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