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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10400013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檔案法 第 17、18、19、20、21 條
旨: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
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
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主    旨: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
          事宜」會議結論,說明有關各機關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相關事宜,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3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
              070050  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會議係為配合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 政策,討論「書面之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相關事宜,依檔案法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有關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係採機關受理民
              眾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三、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於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施行後,該法對政府
              資訊主動公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救濟等事
              項,均有詳細規範;按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環,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
              開法之特別法,二者之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為釐清檔案法與政府資
              訊公開法等法律之適用關係,行政院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於 102  年 5  月 27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即
              將「機關檔案應用」主要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檔案應用」則
              主要適用檔案法,未來完成修法後,有關民眾申請機關檔案之准駁等
              事項,將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於檔案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前,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
              管理之檔案,仍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准駁提供,並參酌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審酌
              個案情形,以儘量開放為原則提供民眾使用。
          五、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時,如有涉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之
              諮詢事項,請洽本局應用服務組徐專員○媛(電話 00-00000000)。
正    本:總統府第二局、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總處署立法院秘書處、
          司法院秘書處及司法院所屬、監察院秘書處及監察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
          及考試院所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
          、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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