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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09100058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與檔案法第 17 條、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
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
          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0九一0一九九四八四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均係
              規範政府資訊之公開。惟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係有關行政程序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資料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則旨在規範一般政府機關資訊之公開,其公開之對象為
              一般大眾,自當包括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與個別行
              政程序之進行無必然之連結,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妥為適用
              法律。
          三、至於檔案法第十七條所謂「理由」,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應可解釋為申請人之申請目的。究其立法意旨,確無
              一定之限制。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自得依檔案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斟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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