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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 標準二字第 094002686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81 期 23315-233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機關、團體申請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業務應
注意事項
主    旨:公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機關、團體申請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業務應
          注意事項。
依    據:一、「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民航局依第
              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
              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依本法第三條辦理駕駛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
              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駕駛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
              書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駕駛員訓練之航
                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 合格之駕駛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
           (三) 具有或租用駕駛員術科檢定作業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別或模擬機、場
                所、設施及資料。
          二、依本法第五條辦理飛航機械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飛航機械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
              託檢定證書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飛航機械員訓練之航空人員訓
                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 合格之飛航機械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
           (三) 具有或租用飛航機械員術科檢定作業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別或模擬機
                、場所、設施及資料。
          三、依本法第七條辦理地面機械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地面機械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
              託檢定證書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 民用航空器維修廠、所檢定證書或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
                本。
           (二) 合格之地面機械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
           (三) 具有或租用足以實施地面機械員檢定所需之場所、設施、裝備及工
                具。
          四、依本法第九條辦理航空器維修廠、所維修員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
              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航空器維修廠、所維修員
              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 航空器維修廠、所檢定證書或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 合格之航空器維修廠、所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
           (三) 具有或租用足以實施航空器維修廠、所維修員檢定所需之場所、設
                施、裝備及工具。
          五、依本法第十一條辦理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
              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航空器簽派員檢定作業能力並
              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航空器簽派員訓
                練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 合格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
           (三) 具有或租用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作業所需之場所、設施及資料。
          六、民航局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作業,每年辦理乙次,申請辦理術科檢
              定之機關、團體,應於前一年十月十五日前,檢附本辦法所列相關證
              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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