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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 標準一字第 106502896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44 期 5766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委託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
規定之測驗工作

主    旨:委託「花蓮縣超輕型載具運動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2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業於 105  年 9  月 20 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
              50123641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該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活
              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
              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
              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
              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二、另前述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民航局依第 6  條、第 9  條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
              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三、本局審查「花蓮縣超輕型載具運動協會」符合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資格規定,並自即日起委託「花蓮縣超輕型載具運動
              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之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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