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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發文字號: 業字第 102601135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3 期 3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規費法 第 10 條
旨: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
路局公告自 102.12.30  日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由計次轉換為計程電子收
費
主    旨:公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自 102  年 12 月 3
          0 日起由計次轉換為計程電子收費。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暨
          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由計次收費轉換為計程收費相關事宜,悉委由遠通
              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有關 ETC  各車種通行費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請參考高公局網站 1
              02  年 12 月 9  日及 12 月 18 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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