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
主 旨: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 請參考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20810 號函及本會 94 年 9 月 9 日會訊字第 0940018803 號函有關「研商政府資訊採購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計算標準」 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若需訂定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得 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點第 2 款於契 約訂明:「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 %以上者,或委 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 %以上者,其逾 10%部分,得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10 %者,契約價金得 不予增減。」。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秘書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資訊 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