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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會訊字第 0950001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

主    旨: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有關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之訂定方式,
          請參考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20810 號函及本會 94 年 9  月  9  日會訊字第 0940018803
              號函有關「研商政府資訊採購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計算標準」
              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資訊專案採購,若需訂定功能調整及保固期間維護費,得
              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點第 2  款於契
              約訂明:「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 %以上者,或委
              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 %以上者,其逾
              10%部分,得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10 %者,契約價金得
              不予增減。」。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秘書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資訊
          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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