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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 會法字第 0950013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94 期 15811-158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3 條
檔案法 第 17、18、19、20、21 條
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附    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一、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三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
              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並憑本會核准閱覽之證明文件及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辦人辦理閱覽事宜。
          三、申請人進入本會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時,應受本會相關人員指導及監
              督,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四、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時,應由承辦人陪同於指定閱覽處所為之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檔案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或其他損害行為。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檔案不得拆散。
          (三)政府資訊或檔案閱覽後,應照原狀存放。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當場中止其閱覽
              ,並依法論處。
          五、申請人抄寫政府資訊或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不得使用墨汁或墨
              水等可能污損資料之文具書寫。
          六、申請人須使用影印機影印資料時,應於承辦人指導下自行影印。影印
              完成計算影印張數後向承辦人繳交費用。
          七、閱覽處所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
              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閱覽完畢後,應將所閱覽之政府資訊或檔案交還承辦人點交。
              經點收完成後,承辦人應將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九、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依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
              。但第六點之影印政府資訊或檔案,不論影印成效如何,概以用紙張
              數計算其金額。申請人繳納費用後,本會應開立收據交當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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