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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 會核字第 107000982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3 期 36876-368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新增編號 58~60

主    旨: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本表新增編號 58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計畫」、編號 59 「核子
              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變更申請案」及編號 60 「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之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案件」。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會核字
  第 10700028552 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會核字
  第 10800106362  號公告,新增項目編號 61 至 68 。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會核字
  第 11200097722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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