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3 期 36876-36882 頁
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新增編號 58~60
主 旨: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本表新增編號 58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計畫」、編號 59 「核子 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變更申請案」及編號 60 「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之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案件」。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會核字 第 10700028552 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會核字 第 10800106362 號公告,新增項目編號 61 至 68 。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會核字 第 11200097722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