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93 期 21628-21634 頁
核釋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等 11 項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之
主 旨: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表」第二、八、九、十一、三十六、四十、四十一、四十九、五十、 五十二、五十五等 11 項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修正處理期間對照表,如附件一。修正後之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 期間表,如附件二。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會核字 第 103000941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會核字 第 10700028552 號公告,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會核字 第 11200097722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