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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會授資籌四字第 0982101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22、3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5 條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
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惟因考量現行法令有未週延之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加速
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947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前業以 97 年 2  月 22 日文資籌二字第 0971101563 
              號函示在案,請逕依辦理。
          三、茲就該函文補充說明如下:因考量現行法令規範確有未臻週延之處,
              本會前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之作業中,至個案如因該法令規範未臻週延而衍生執
              行上有適法之疑義時,則須視個案狀況再行函文本會另為釋疑。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資產維護發展組、秘書室法
          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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