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 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惟因考量現行法令有未週延之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加速 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947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前業以 97 年 2 月 22 日文資籌二字第 0971101563 號函示在案,請逕依辦理。 三、茲就該函文補充說明如下:因考量現行法令規範確有未臻週延之處, 本會前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之作業中,至個案如因該法令規範未臻週延而衍生執 行上有適法之疑義時,則須視個案狀況再行函文本會另為釋疑。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資產維護發展組、秘書室法 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