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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 智法字第 09618600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專利法 第 30 條
旨:
指定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主    旨:公告本局指定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依    據:專利法第 30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寄存生物材料者,申請
              人應於申請前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本局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檢
              附該寄存機構開具之寄存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辦之。
          二、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
              材料寄存」之業務,自 96 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申請人有寄存生物材料必要者,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請逕向
              該所洽辦。
          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之地址為新竹市食品路 331  號,電話
              :03-522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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