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9 期 55 頁
公告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 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主 旨:公告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 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依 據: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 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相關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 公會」辦理。該公會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九十八之一號九樓,電話 : (○二) 二七四○三一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