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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 09306255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9 期 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公告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
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主    旨:公告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
          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依    據: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
              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辦理「審查錄影節目」之相關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
              公會」辦理。該公會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九十八之一號九樓,電話
              : (○二) 二七四○三一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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