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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新北裁罰字第 1024520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5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8、9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自 102.1.28 起將委託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協助代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
通違規罰鍰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收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92 條第 4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本局依前述規定自 102  年 1  月 28 日
          起委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代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經
          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新北裁罰
  字第 10335620231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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