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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130153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春字 第 6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2、24、25、26、27、28 條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如涉
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24、25、26、27  及 28 條等事項不予發
給獎金

主    旨:為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樽節行政資源,並符合「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之目的,公告本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形者,不發給獎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
          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
          二、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
          三、本局依據「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增列本市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如下:
              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24、25、26、27  及 28 條等事項
              不予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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