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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1224296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2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
悉

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
          、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
          3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告本轄「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
              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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