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2 期 45-46 頁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 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 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之「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 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 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3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應建立食品來 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 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二、前項「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 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一)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含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 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 。 (二)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 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 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 來源證明文件」。 (三)優先揭露項目:含生菜之產品、飲品、即食未加熱食品及揭露產品 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三、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針對公告事項一之實施業別 若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揭露豬肉來源營業資訊 ,包含「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或「 相關檢驗報告」等事項。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