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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1224296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冬字第 12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17、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
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
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之「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
          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
          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3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應建立食品來
              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
              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二、前項「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
              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一)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含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
                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
                。
          (二)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
                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
                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
                來源證明文件」。
          (三)優先揭露項目:含生菜之產品、飲品、即食未加熱食品及揭露產品
                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三、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針對公告事項一之實施業別
              若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揭露豬肉來源營業資訊
              ,包含「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或「
              相關檢驗報告」等事項。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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