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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11235833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12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便利商店」,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
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
,且紀錄至少保存 2  年

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便利商店」,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
          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
          保存 2  年。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
              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
              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公告本轄「連鎖超市」食品業者
              ,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
              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 2  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
              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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