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12 期 25-26 頁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具工廠登記之「豆製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 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具工廠登記之「豆製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 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食品業者食品專業知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能力,本局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公 告位於本轄之「豆製品工廠」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 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二、前項食品業者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方式,包含食品業者外部 教育訓練、內部教育訓練及線上系統教育訓練擇一辦理,並應留有受 訓證書或教育訓練紀錄表。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