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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1023586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2 期 35-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
、「500 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
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主    旨:公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 人以
          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
          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
          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
          3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預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
              商」、「連鎖便利商店」、「500 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
              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
              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
              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登錄平台詳見本局網站(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
              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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