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7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之連鎖飲冰品業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 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 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 消費者知悉
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飲冰品業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 冰品業者)」及「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 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本轄「連鎖飲冰品業 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位於 本轄之「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 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