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1343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213454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1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之連鎖飲冰品業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
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
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
消費者知悉

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飲冰品業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
          冰品業者)」及「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
          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本轄「連鎖飲冰品業
              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位於
              本轄之「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
              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