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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21345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之 3  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應訂定庫存
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
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主    旨:公告本轄「3 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
          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
          且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
              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
              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本轄「3 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
              」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
              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二
              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
              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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