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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新北衛食字第 108213454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冬字第 9 期 46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之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肉類加工食品工
廠及水產品加工食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之「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及本轄具工廠登記之「肉類加
          工食品工廠」及「水產品加工食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
          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食品業者食品專業知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能力,本局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位
              於本轄之「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及本轄具工廠登記之「肉類加工
              食品工廠」及「水產品加工食品工廠」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
              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二、前項食品業者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方式,包含食品業者外部
              教育訓練、內部教育訓練及線上系統教育訓練擇一辦理,並應留有受
              訓證書或教育訓練紀錄表。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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